說明: 一、因部分藥政機關及新聞媒體仍使用不合時宜之度量衡單位(如公撮、公厘、公絲),造成民眾對度量
衡單位之混淆,敬請業者採用法定度量衡單位。
二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2年編訂完成『國際單位制之使用指南』,修訂『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
數、分數之名稱、定義及代號』,以上2項資料收錄於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之「行政機關法制作業
實務」,網址:(www.ey.gov.tw/public/Attachment/891818292371.doc ),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
(http://www.bsmi.gov.tw/業務專區/度量衡業務/問題與答案/度量衡單位),請參用。